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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 服务范围:江西省本级用人单位
  • 服务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
  •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线上受理(联网认证系统)、邮寄快递

省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用人单位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在编人员提供编制本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保、医保凭证。

4.企业准备上一年度1、6、12月份残疾人工资单和相关财务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准备上一年度残疾人工资单和相关财务凭证。

5.劳务派遣双方协议 。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程序

(一)申办:各用人单位收到《关于开展20XX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和表格后,分两种情况进行,一是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用人单位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在编人员提供编制本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保、医保凭证、企业准备上一年度1、6、12月份残疾人工资单和相关财务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准备上一年度残疾人工资单和相关财务凭证、劳务派遣双方协议等材料到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申报审核。二是未安置残疾人企业直接到税务缴纳残保金,行政事业单位由省残疾人就业创业与康复服务中心开具财政非税缴款码,到财政非税系统缴纳残保金。

(二)受理:联网认证系统自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推送:省残疾人就业创业与康复服务中心将审核结果推送给税务。

(四)缴纳残保金:审核通过后,达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无需缴纳残保金;安置残疾人未达比例的企业到税务缴纳残保金,行政事业单位由省残疾人就业创业与康复服务中心开具财政非税缴款码,到财政非税系统缴纳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赣财非税[2019]3号)


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创业与康复服务中心


0791—86706081、0791—86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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