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户口本或有效居住证。在居住证发放地申请的,提供当地居住证。
(二)残疾人证原件或者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评残机构开具诊断证明的规范表述、格式、印章等要求。
(三)重点补贴对象应提供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习等证件或证明材料。
(四)委托他人申请补贴的,应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证件。
(一)线下:
残疾人(或代办人)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填写《江西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表》,经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评估,由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残疾儿童及残疾人自主选择购买辅助器具,并按补贴标准享受相应的补贴。
(二)线上:
一、申请
残疾人(或监护人)注册登录本地互联网辅助器具服务平台,按照《江西省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要求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填写《江西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表》。自行操作困难的,可持《残疾人证》等相关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各级残联,由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乡镇(街道)或县(市、区)残联工作人员代为申请。
二、初审、评估、审核
(一)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初步核实,结合民政部门意见,对重点补贴对象进行信息比对,提出初审意见并线上上传至县(市、区)残联。对于初审未通过或资料不齐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不通过原因或补齐所缺材料。
(二)评估。《江西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只需简单评估的适配辅具申请,由乡镇(街道)残联做相应的适配评估,线上上传评估意见;需专业评估的适配辅具(人工耳蜗、助听器、矫形器、假肢等)申请,由市或县(市、区)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残疾人辅具服务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进行评估后,线上上传评估意见。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综合初审及评估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意见及时反馈至残疾人,不予补助的要注明理由。
三、结算
通过线上申请、评估、审核等流程后,按以下两种情况结算。
(一)互联网辅助器具服务平台结算。残疾人在本地互联网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上购买辅助器具的,若所购辅具价格高于申请人能够享受的补贴标准的,由残疾人自行支付超出补贴标准外的购买费用;若所购辅具价格低于申请人能够享受的补贴标准的,残疾人无需支付购买费用。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标准范围内的资金,公示无误后,由定点(协议)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凭购买付费和配送交接等凭证与县(市、区)残联结算。
(二)非互联网辅助器具服务平台结算。残疾人通过其他途径购买辅具的,由残疾人先行支付购买费用,凭购买辅具的正式发票和实物(或本人实物使用视频或图片)到县(市、区)残联按规定办理补贴报销手续,公示无误后,县(市、区)残联按《补贴目录》标准,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残疾人社会保障“一卡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