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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1-08-03 11:43 信息来源:赣州市税务局 访问次数: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税费优惠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享受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保金等税费政策优惠。

(一)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三)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四)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江西省政府批准,江西省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50%。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予以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万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万元-5万元的部分减征50%;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再减征个人所得税。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皇冠比分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5〕74号)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西省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1〕7号)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面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按规定应缴费额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3.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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