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劳动技能教育及培训项目 |
资助对象:全省范围内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非盈利性民办特殊教育学校。
申报条件:
1.学校依法建立。依法成立且已经开展残疾人劳动技能教育与培训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
2.培训对象持有证件。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劳动技能教育与培训的残疾人需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具备独立的培训场所。学校须具备独立的培训场地,且具有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
资助范围:特殊教育学校开展的初中、高中阶段(含中专和技校)职业技能教育以及受残联委托开展的1至3个月内的残疾人劳动技能中短期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