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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救助管理

发布日期:2019-03-13 15:13 作者:admin 访问次数:

  (一)康复服务管理。

  各地应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相关服务规范和管理细则,建立科学、专业的康复服务流程、康复技术控制及质量评价体系,确保残疾儿童得到规范的康复服务。

  (二)定点机构管理。

  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建立定点康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孤残儿童康复基地发展成为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和标准要求提供康复服务,有弄虚作假套取康复救助资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应终止其定点资格。

  (三)救助信息管理。

  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残联、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各部门救助资源,以及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定期向残联组织反馈本系统残疾儿童帮扶救助信息,残联组织应及时收集汇总受助儿童信息并录入数据库。

  (四)政策衔接工作。

  各地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共卫生服务、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的有效衔接,要制定具体的政策衔接办法,统筹解决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和康复期间家庭生活困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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