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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保障措施

发布日期:2019-03-13 15:13 作者:admin 访问次数: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在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下,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强化对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各地要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细则,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康复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康复救助工作水平。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核以及定点康复机构综合监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做好康复救助资金的结算与监管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部门举办和审批的特殊教育学校(培训学校)等开展康复教育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民政部门要筛查掌握相关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及福利院残疾孤儿信息,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组织好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建立完善康复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办法。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加强对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牵头协调物价部门探索建立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扶贫部门要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工作,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精准帮扶。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康复机构的安全监管,推动完善康复机构准入、诚信评价等管理机制。

  (三)落实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四)提升服务能力。

  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健全完善以政府开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为主体、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五)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列入监督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教育、民政、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

  (六)加强政策宣传。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好工作落实。省残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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