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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残联字〔2018〕68号)

发布日期:2018-05-15 08:25 访问次数:

关于印发《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

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残联、省直管县(市)残、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

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示范基地建设扶持项目自2016年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基地的引导、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较好地辐射带动了农村残疾人创业就业,对推动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激发基层残联活力、提高效能,按照“放管服”的工作要求,让省级项目资金的分配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真正使基层残联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省残联对《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了新的修订。现将新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皇冠比分      

                            2018年5月15日

 




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

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皇冠比分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的带头作用,精准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增收,最终实现脱贫致富,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号)等文件的要求,并结合皇冠比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公司+基地+农副产品加工或合作社+基地+农户等涉农生产合作组织。基地经营种植业、养殖业或以种植、养殖业为主附带农副产品加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规模,并直接安置、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创业就业。

第三条 基地建设投入以自主投入为主、政府扶持补助为辅。基地实行自主经营、风险自担、自负盈亏。

第二章 基地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基地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技术培训、劳动示范、信息咨询等服务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场所固定,合法经营,有产业优势、有技术支撑、有经济效益、有示范效应,扶持残疾人成效显著;

(二)基地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设为:一级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二级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扶持资金分别按照20万元、10万元两个档次进行扶持。

一级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的准入条件:种植面积在300亩以上,或生产大棚在50个以上(食用菌棚30个以上),单棚面积不低于1亩;或养禽存栏2万羽以上,或养畜存栏1000头以上,或水面养殖面积在300亩以上,或其它规模较大的特种养殖;或以种养业为主附带农副产品加工,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二级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的准入条件:种植面积在150亩以上,或生产大棚在25个以上(食用菌棚15个以上),单棚面积1亩左右;或养禽存栏1万羽以上;或养畜存栏500头以上;或水面养殖面积在150亩以上;或其它规模较大的特种养殖;或以种养业为主附带农副产品加工,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三)具备方便残疾人生产劳动的无障碍设施,一级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要求安置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15人以上(含15人),二级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要求安置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7人以上(含7人)。基地用工分为季节性用工和长期性用工,并签订用工合同,保证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增收。基地就业人数在中途就业期间若有变化,应第一时间向当地残联报告实际情况,并及时补充残疾人就业人数,保持与申报人数一致。

(四)用工工资的发放。基地对残疾人用工工资的发放必须通过基地(公司)的账户转至残疾人一卡通账户上,年度发放工资总额不低于基地扶持资金总额的75%。

第三章 基地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基地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审批表》、《集中安置农村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花名册》和签订《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帮扶承诺书》(详见附件1、2、3) 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相关土地、山林等能证明所有权、使用权的有关证件复印件。

(二)安置农村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人本人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安置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家庭重度残疾人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三)发放工资的银行一卡通记录复印件。

第六条 县(市、区)残联于每年3月底前向设区市残联申报当年度基地项目,提供书面推荐报告及基地申报材料。设区市残联负责基地申报材料的审验,并进行实地核查及审批。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基地申报条件达不到管理办法规定的,一律不予申报。

第七条 设区市残联对各地推荐上报的基地进行实地抽查、核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资金扶持分配方案,并预拨扶持资金至各县(市、区)残联。

第四章 基地的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基地由县(市、区)残联按属地管理原则实施日常管理,由设区市残联负责考核,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考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设区市残联每年10月底前对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并于11月10日前将《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报省残联备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资金管理、履行帮扶承诺、安置残疾人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成效等。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集中安置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且所有就业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的年工资发放总额不低于基地扶持资金的75%,为合格。

(二)集中安置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所有就业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年工资发放总额低于基地扶持资金的75%,隐瞒真实信息、提供虚假材料,资金使用违规等问题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对考核合格基地,拨付扶持资金,将继续安排下年度扶持资金;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停止拨付扶持资金,取消扶持资格。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十条 全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所需扶持资金从省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基地发展生产,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咨询、技术等服务,购置包括种苗、小农具、饲料、化学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设备设施维护及残疾人生产劳动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等。补助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残联每年年底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撤销基地的扶持资格,并退还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 挤占、挪用、转移用途等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 出租、出借、转让或转包与申报法人不一致的;

(四)其他违规违法的经营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基地要在主出入口统一悬挂“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标识牌(附件6),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宣传公示栏”,专栏含有基地的概况、帮扶残疾人创业就业措施、安置就业或被帮扶残疾人名单及照片、帮扶残疾人成果展示等板块。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残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适宜本地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残联备案。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残联要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每年应从本级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不低于15%的资金,专项用于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的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残联制定的《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赣残联字〔2016〕 89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审批表

2、集中安置农村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花名册

3、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帮扶承诺书

4、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    年度考核登记表

5、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标识牌

   






附件1

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审批表


基地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企业性质


注册资金

         万元


基地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基地法人是否为  残疾人


残疾人证号



规   模

养殖类别




年养殖规模

                  头


                     羽


                    亩


种植作物


种植

面积

      亩

生产大棚

     个


帮扶残疾人

情况

固定安置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      人

安置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年工资收入        元





县(市、区)残联意见:

                           





县(市、区)残联 (公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残联意见:

                                   




设区市残联(公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份,填报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有缺、漏、空白项。

 附件2

集中安置农村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花名册

序号

姓 名

年龄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证号(或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与残疾人关系

一卡通银行账号




























































































附件3

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

基地帮扶承诺书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本基地依据《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愿申请创建省级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履行帮扶残疾人责任,现承诺如下:

1、保证按办法规定人数足额安置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辐射带动周边残疾人家庭从事种植、养殖业,免费为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提供技术培训、劳动示范、信息咨询等服务。

2、保证就业的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年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3、为基地就业的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办理银行一卡通,于每月底前将工资转至一卡通账户。

4、本基地如未履行承诺,未达到管理办法的考核要求,自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放弃资金扶持。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市、县(市、区)、申请基地方各执一份。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基地(公司):(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江西省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      年度考核登记表


   __________市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时间


基地名称


是否按照基地管理办法要求在基地的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标识。


是否在基地的醒目位置公示基地的名称,法人代表,生产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和扶持残疾人的有关信息等。


基地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集中安置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人数是否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15人或7人)


基地是否与集中安置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


集中安置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年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银行一卡通记录复印件为依据)


资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基地管理办法。会计凭证是否完整、合法、齐全。


评估报告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考核人员:                     考核组负责人:

附件5  

标  识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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